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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C JUSTICE RECORD

張顥瀚助理費案

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
人物與來源記載

張顥瀚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具名報導發布時記載的黨派整理,不宣稱為即時黨員名冊。

中央通訊社 · 基隆議員張顥瀚遭羈押禁見 民進黨:尊重檢調 ↗首段具名身分與政黨說明
來源發布:2024-10-23 · 查閱:2026-10-16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來源記載的程序與結果

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依具名裁判、機關公告或具名媒體報導辨識;不由匿名文件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司法程序時間軸

  1. 張顥瀚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主文及第一審案號段

資料來源

臺灣高等法院 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227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6-02-10 · 主文及第一審案號段
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5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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