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UBLIC JUSTICE RECORD
張顥瀚助理費案
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人物與來源記載
張顥瀚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具名報導發布時記載的黨派整理,不宣稱為即時黨員名冊。
中央通訊社 · 基隆議員張顥瀚遭羈押禁見 民進黨:尊重檢調 ↗首段具名身分與政黨說明
來源發布:2024-10-23 · 查閱:2026-10-16
來源記載的程序與結果
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司法程序時間軸
- 張顥瀚 · SECOND_INSTANCE
二審撤銷原判,應執行1年11月、褫奪公權2年、緩刑5年。
該次來源 ↗主文及第一審案號段
資料來源
臺灣高等法院 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227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6-02-10 · 主文及第一審案號段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5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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