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UBLIC JUSTICE RECORD
陳怡君助理費及收賄案
一審判處數罪應執行7年10月、褫奪公權5年。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人物與來源記載
陳怡君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報導記載已遭民進黨除名,以無黨籍參選。
中央通訊社 · 陳怡君競選廣告冒用黨徽 民進黨北市黨部發存證信函 ↗首段無黨籍身分與9月23日除名說明
來源發布:2026-09-29 · 查閱:2026-10-16
來源記載的程序與結果
一審判處數罪應執行7年10月、褫奪公權5年。
司法程序時間軸
- 陳怡君 · FIRST_INSTANCE
一審判處數罪應執行7年10月、褫奪公權5年。
該次來源 ↗主文第一點
資料來源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6-01-12 · 主文第一點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5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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