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UBLIC JUSTICE RECORD
陳美雅、李喬如、黃柏霖、黃淑美、康裕成、童燕珍|共同裁判紀錄
同一裁判涉及陳美雅、李喬如、黃柏霖、黃淑美、康裕成、童燕珍,各人的罪名、刑度及程序分開列示。
案件經過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陳美雅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程序日期:2015-01-14李喬如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黃柏霖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黃淑美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程序日期:2015-01-14康裕成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程序日期:2015-01-14童燕珍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結果怎麼理解
陳美雅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李喬如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黃柏霖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黃淑美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康裕成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童燕珍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依各來源日期整理;摘要未涵蓋全部卷證及後續程序。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人物與來源記載
陳美雅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陳美雅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李喬如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李喬如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民主進步黨 ↗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黃柏霖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柏霖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黃淑美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淑美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康裕成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康裕成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民主進步黨 ↗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童燕珍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童燕珍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司法程序時間軸
- 陳美雅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 - 李喬如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 - 黃柏霖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 - 黃淑美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 - 康裕成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 - 童燕珍 · SECOND_INSTANCE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資料來源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6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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