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見政見,也看見過去。
← 各黨派刑事案件

PUBLIC JUSTICE RECORD

陳美雅、李喬如、黃柏霖、黃淑美、康裕成、童燕珍|共同裁判紀錄

裁判日期:

同一裁判涉及陳美雅、李喬如、黃柏霖、黃淑美、康裕成、童燕珍,各人的罪名、刑度及程序分開列示。

案件經過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陳美雅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李喬如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黃柏霖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黃淑美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康裕成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程序日期:2015-01-14童燕珍: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· 2015-01-14 ↗

結果怎麼理解

陳美雅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李喬如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黃柏霖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黃淑美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康裕成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童燕珍: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依各來源日期整理;摘要未涵蓋全部卷證及後續程序。
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
人物與來源記載

陳美雅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陳美雅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李喬如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李喬如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民主進步黨 ↗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黃柏霖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柏霖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黃淑美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淑美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康裕成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康裕成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民主進步黨 ↗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童燕珍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童燕珍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黨徽來源:內政部政黨資訊網 · 中國國民黨 ↗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

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司法程序時間軸

  1. 陳美雅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,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  2. 李喬如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32罪,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  3. 黃柏霖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  4. 黃淑美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  5. 康裕成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  6. 童燕珍 · SECOND_INSTANCE

  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共同正犯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,易科罰金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
資料來源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陳美雅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李喬如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柏霖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黃淑美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康裕成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童燕珍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6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
提出更正與申訴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