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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C JUSTICE RECORD

人物黨派(含曾有黨籍)

張益生|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

裁判日期:

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5罪,向露營區業者索賄);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公費助理名冊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褫奪公權5年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案件經過

程序日期:2024-06-14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5罪,向露營區業者索賄);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公費助理名冊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褫奪公權5年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· 2024-06-14 ↗

結果怎麼理解

來源記載了有罪判決,但本頁沒有足夠依據確認其確定情形;未查到上訴不等於已定讞,歷史刑度也不等於目前仍在執行。

依各來源日期整理;摘要未涵蓋全部卷證及後續程序。
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
人物與來源記載

張益生
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
依台灣前進圖鑑截至2026-09-30列示黨派整理,非案發時黨籍,亦非即時黨員名冊。
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張益生 ↗人物卡及登記黨派欄(資料截至2026-09-30)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
人物黨派供瀏覽使用,與案發時黨籍及黨別司法統計分開。

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5罪,向露營區業者索賄);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公費助理名冊)

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5罪,向露營區業者索賄);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公費助理名冊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褫奪公權5年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人物辨識依據

比對圖鑑的縣市、選區人物識別與具名裁判當事人欄或具名原始報導;不從匿名裁判自行還原姓名。

查看具名來源 ↗
案發時黨籍待核,未列入黨別排行榜。此處為程序摘要,非完整逐罪認定。

司法程序時間軸

  1. 張益生 · FIRST_INSTANCE

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(5罪,向露營區業者索賄);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公費助理名冊)。圖鑑依公開來源整理該次刑度: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褫奪公權5年。本頁未取得足以確認判決確定的依據,不將查無上訴直接視為定讞。

    該次來源 ↗具名當事人、主文;刑度摘要對照圖鑑記載

資料來源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4-06-14 · 具名被告欄、主文及相關程序記載
台灣前進 · 2026議員參選人刑事紀錄圖鑑-張益生 ↗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 · 刑事紀錄、案件摘要與來源連結;資料截至2026-09-30
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6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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