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UBLIC JUSTICE RECORD
高敏慧助理費案
一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應執行2年6月,得易科罰金;貪污等部分不另為無罪。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人物與來源記載
高敏慧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依具名報導發布時記載的黨派整理,不宣稱為即時黨員名冊。
中央通訊社 · 前議員高敏慧涉不實申報千萬助理費 一審判2年6月 ↗首段人物與黨派說明
來源發布:2024-01-31 · 查閱:2026-10-16
來源記載的程序與結果
一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應執行2年6月,得易科罰金;貪污等部分不另為無罪。
司法程序時間軸
- 高敏慧 · FIRST_INSTANCE
一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應執行2年6月,得易科罰金;貪污等部分不另為無罪。
該次來源 ↗甲主文、乙不另為無罪及丁救濟
資料來源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↗來源發布:2024-02-01 · 甲主文、乙不另為無罪及丁救濟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5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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