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UBLIC JUSTICE RECORD
顏寬恒助理費案
最高法院撤銷顏寬恒、林進福犯罪事實二部分,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。
偵查不等於起訴,起訴與羈押不代表犯罪成立。檢方求刑不等於法院判刑;未確定判決與遭撤銷部分均需分別理解。以下按各來源當時記載呈現,不將歷史程序當成最新確認結果。
人物與來源記載
顏寬恒
人物黨派來源與說明
人物條目所載黨派及歷史歸屬,非案發時黨籍認定。
維基百科 · 顏寬恒-維基百科 ↗人物資料框的政黨、其他政黨欄;人物介紹
來源發布:原頁未標示固定發布日 · 查閱:2026-10-16
來源記載的程序與結果
最高法院撤銷顏寬恒、林進福犯罪事實二部分,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。
司法程序時間軸
資料來源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4-07-26 · 主文及犯罪事實二
最高法院 ·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452號刑事判決 ↗來源發布:2026-05-28 · 主文、理由一
來源核對日期:2026-10-15;此日期不代表已確認全部後續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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